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对进口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装运前预检验人员)的培训、资格认可和管理。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人员不得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