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二、 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二、 二、 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船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 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船舶拆解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 符合国家进口废船拆解处理统一规划要求。 (三) 有附一所列废船拆解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五) 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 分别有至少1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 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八) 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所列… (九) 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2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