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