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检验鉴定 第十三条 海关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残损检验鉴定。尚未制订规范、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检验。 第十四条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第十五条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第十六条 海关在实施残损检验鉴定时,发现申请项目的实际状况与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影响检验正常进行或者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收货… 第十七条 海关在实施残损检验鉴定过程中,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现场条件和状况,符合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残损的进口商品申请残损检验鉴定后,申请人和有关各方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分卸分放、封存保管和妥善处置。 第十九条 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项目不合格的发生残损的进口商品,海关责令退货或者销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或者实… 第二十条 海关实施残损检验鉴定应当实施现场勘查,并进行记录、拍照或录音、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如有意见分歧,应当备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