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活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