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在境内设立的各类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在境内从事涉及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的机构、人员及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