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检验鉴定 第二十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检验鉴定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应当实施现场勘查,并进行记录、拍照或录音、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如有意见分歧,应当备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