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11月22日发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号)、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8月21日发布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 第七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