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到货检验检疫 第三十九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到货检验检疫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照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根据污染程度实施消毒、熏蒸等卫生处理,未经检疫处理,不得放行。 质检总局可以依法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检疫。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