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废物原料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接受检验检疫监管。报检时应当提供以下纸质或者电子材料:
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装运前检验证书;
限制类的废物原料,应当提供进口许可证明;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单证。
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装运前检验证书;
限制类的废物原料,应当提供进口许可证明;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