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是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检验机构。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将下列信息向质检总局备案:
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所在国家(地区)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信息;
通过ISO/IEC17020认可的证明材料;
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
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
公司章程。
提交的信息,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对提交材料完备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由质检总局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