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是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检验机构。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将下列信息向质检总局备案:

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所在国家(地区)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信息;

通过ISO/IEC17020认可的证明材料;

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

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

公司章程。

提交的信息,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对提交材料完备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由质检总局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