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收货人可于化妆品进口前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场所;

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