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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

第五条 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收货人可于化妆品进口前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第七条 备案申请资料真实、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八条 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时,收货人应当及时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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