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境产品;

按照海关认可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企业档案维护,包括出入库、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废弃物检疫处理等记录,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