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