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五十一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由直属海关撤回其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年审不合格的; 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