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九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九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