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指定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指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年度报告,确保其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