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出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卫生除害处理:
来自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
被传染病污染的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病虫害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的其它病虫害的;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装载尸体、棺柩、骨灰等特殊物品的;
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