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