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七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