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八条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八条 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查标识,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未标识的,不得进境。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