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 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和过境转移许可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准予过境,并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出境。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