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