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