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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报送系统,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进出境粮食贸易、储存、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海关实施疫情监测、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国内外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反映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其他关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