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第三十三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境粮食实施疫情监测制度,相应的监测技术指南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十四条 海关总署组织实施进出境粮食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 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报送系统,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第三十六条 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对粮食质量安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粮食的风险级别,并实施动态的风险分级管理。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及监管措施方案、… 第三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发现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发布警示通报。当粮食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降低到…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根据情况将重要的粮食安全风险信息向地方政府、农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外主管机构、进出境粮食企业等相关机构和单位进行通报,并协同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指定申请。 第四十条 海关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 第四十一条 从事进出境粮食的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 第四十二条 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者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进境粮食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发生,做好召… 第四十三条 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根据质量管理、设施条件、安全风险防控、诚信经营状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在粮食进境检疫审批、进出境检验检疫查验及日常监管等…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