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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境用作非加工而直接销售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以边贸互市方式的进出境小额粮食,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发布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此前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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