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

买卖、盗窃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证明文件的;

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