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没有主动召回的;
进境粮食召回或者处理情况未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的;
进境粮食未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查验场所卸货的;
进境粮食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拒不做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没有主动召回的;
进境粮食召回或者处理情况未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的;
进境粮食未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查验场所卸货的;
进境粮食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拒不做有效的检疫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