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