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