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八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八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出境前向储存或者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自检合格证明等材料。 贸易方式为凭样成交的,还应当提供成交样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