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产地证书;

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

《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单证;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单证。

进境转基因粮食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

鼓励货主向境外粮食出口商索取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或者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卫生证书、适载证书、重量证书等其他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