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

中国政府与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