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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进出境中药材涉及野生或者濒危保护动物、植物的,应当符合我国或者相关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五条 以国际快递、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境中药材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过境中药材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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