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推荐材料并经书面审查合格后,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予以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