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注册登记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发布。

国家质检总局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