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备案的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饲料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饲料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海关,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海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海关总署。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