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四十二条 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凭贸易合同、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向产地海关报检。海关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