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人员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