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