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