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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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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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