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一条 装载过境饲料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