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条 运输饲料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书面提交过境运输路线。 第五章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