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进口饲料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具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