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