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