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